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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法律字第 0980024190 號
民法 (民國 98 年 06 月 10 日) 非現行
第 18 條
人格權受侵害時,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;有受侵害之虞時,得請求防止
之。
前項情形,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,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。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98 年 06 月 10 日) 非現行
第 318 條
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,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
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