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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字號:
法政字第 0980017649 號
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(民國 97 年 10 月 16 日)
現行
第 19 條
本款所稱採購人員,指專責承辦採購業務之人員。
第 20 條
本款所稱主管人員,指依機關編制所置並執行主管職務之主管及副主管人 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