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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字號:
94年度署聲議字第 208 號
行政程序法 (民國 90 年 12 月 28 日)
非現行
第 7 條
行政行為,應依下列原則為之: 一 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。 二 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,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。 三 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