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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法檢字第 0980801227 號
民法 (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) 非現行
第 119 條
法令、審判或法律行為所定之期日及期間,除有特別訂定外,其計算依本
章之規定。
第 123 條
稱月或年者,依曆計算。
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,每月為三十日,每年為三百六十五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