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,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 賣、租賃、承攬等交易行為。
民意代表以外之公職人員於自行迴避前,對該項事務所為之同意、否決、 決定、建議、提案、調查等行為均屬無效,應由其職務代理人重新為之。
違反第九條規定者,處該交易行為金額一倍至三倍之罰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