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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字號:
行執一字第 0930004781 號
民法 (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)
非現行
第 549 條
當事人之任何一方,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。 當事人之一方,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,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但 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,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