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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94年度署聲議字第 144 號
行政程序法 (民國 90 年 12 月 28 日) 非現行
第 8 條
行政行為,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,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。
第 24 條
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。但依法規或行政程序之性質不得授權者,不得為之
。
每一當事人委任之代理人,不得逾三人。
代理權之授與,及於該行政程序有關之全部程序行為。但申請之撤回,非
受特別授權,不得為之。
行政程序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行政程序行為時,提出委任書。
代理權授與之撤回,經通知行政機關後,始對行政機關發生效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