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作金之計算步驟如下: 一、依監獄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、外役監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及羈 押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計算每一作業單位或產品勞作金總額。 二、再按每一作業單位或產品計算總完成工作件數或實際工作日數。 三、以總件 (日) 數除勞作金總額,計算每件 (日) 應得之勞作金。 四、以每一受刑人或被告已完成之件 (日) 數乘每件 (日) 應得勞作金額 ,即為其勞作金。
勞作金給付清冊應提請監 (所) 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,並於適當地點公布 周知。 前項勞作金應存入受刑人或被告個別保管專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