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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行執一字第 010252 號
監所作業勞作金給付辦法 (民國 88 年 06 月 30 日) 非現行
第 4 條
勞作金之計算步驟如下:
一、依監獄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、外役監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及羈
    押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計算每一作業單位或產品勞作金總額。
二、再按每一作業單位或產品計算總完成工作件數或實際工作日數。
三、以總件 (日) 數除勞作金總額,計算每件 (日) 應得之勞作金。
四、以每一受刑人或被告已完成之件 (日) 數乘每件 (日) 應得勞作金額
    ,即為其勞作金。
第 6 條
勞作金給付清冊應提請監 (所) 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,並於適當地點公布
周知。
前項勞作金應存入受刑人或被告個別保管專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