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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行執一字第 010252 號
行政執行法 (民國 89 年 06 月 21 日) 非現行
第 26 條
關於本章之執行,除本法另有規定外,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。
監獄行刑法 (民國 86 年 05 月 14 日) 非現行
第 32 條
作業者給予勞作金;其金額斟酌作業者之行狀及作業成績給付。
前項給付辦法,由法務部定之。
羈押法 (民國 86 年 05 月 21 日) 非現行
第 17 條
作業者給予勞作金;其金額斟酌作業者之行狀及作業成績給付。
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,提百分之五十充勞作金;勞作金總額,提百分
之二十五充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。
前項作業賸餘提百分之三十補助被告飲食費用;百分之五充被告獎勵費用
;百分之五充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;年度賸餘應按決算數以百分之三十
充作改善被告生活設施之用,其餘百分之七十撥充作業基金。
第二項提充犯罪被害人補償之費用,於犯罪被害人補償法公布施行後提撥
,專戶存儲;第三項改善被告生活設施購置之財產設備免提折舊。
第一項勞作金給付辦法及第三項獎勵辦法由法務部定之。
外役監條例 (民國 86 年 04 月 23 日) 非現行
第 22 條
作業者給予勞作金,其金額斟酌作業者之行狀及作業成績給付。
前項給付辦法,由法務部定之。
監所作業勞作金給付辦法 (民國 88 年 06 月 30 日) 非現行
第 4 條
勞作金之計算步驟如下:
一、依監獄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、外役監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及羈
    押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計算每一作業單位或產品勞作金總額。
二、再按每一作業單位或產品計算總完成工作件數或實際工作日數。
三、以總件 (日) 數除勞作金總額,計算每件 (日) 應得之勞作金。
四、以每一受刑人或被告已完成之件 (日) 數乘每件 (日) 應得勞作金額
    ,即為其勞作金。
第 6 條
勞作金給付清冊應提請監 (所) 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,並於適當地點公布
周知。
前項勞作金應存入受刑人或被告個別保管專戶。
監所受刑人被告作業獎勵金發給辦法 (民國 88 年 06 月 30 日) 非現行
第 2 條
作業受刑人及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應發給獎勵金:
一、作業效率超過作業課程,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。
二、對承攬裝配或具有技術性之加工作業,其驗收合格率達百分之九十六
    以上者。
三、對作業有革新創見,或對成品式樣有創新發明,或對機器設備修護有
    卓越貢獻者。
四、輔助作業導師擔任作業技術指揮,確有績效者。
前項獎勵金額,應於作業賸餘法定提撥範圍內分配之。
第 4 條
作業受刑人及被告獎勵金,應與當月份之勞作金合併發給,並存入其個別
保管專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