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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字號:
行執一字第 002171 號
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(民國 90 年 09 月 19 日)
非現行
第 27 條
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或因天災、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,無法一次完納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,行政執行處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,得酌情核准 其分期繳納。經核准分期繳納,而未依限繳納者,行政執行處得廢止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