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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行執一字第 001061 號
行政程序法 (民國 89 年 12 月 27 日) 非現行
第 24 條
  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。但依法規或行政程序之性質不得授權者,不得為之。每一當
  事人委任之代理人,不得逾三人。
  代理權之授與,及於該行政程序有關之全部程序行為。
  但申請之撤回,非受特別授權,不得為之。
  行政程序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行政程序行為時,提出委任書。
  代理權授與之撤回,經通知行政機關後,始對行政機關發生效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