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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行執一字第 003004 號
行政執行法 (民國 89 年 06 月 21 日) 非現行
第 1 條
行政執行,依本法之規定;本法未規定者,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。
第 29 條
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,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,其行為能由他人代
為履行者,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。
前項代履行之費用,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,命義務人繳納;其繳納數額
與實支不一致時,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。
第 34 條
代履行費用或怠金,逾期未繳納者,移送行政執行處依第二章之規定執行
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