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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85)法律決字第 13311 號
民法 (民國 84 年 01 月 16 日) 非現行
第 203 條
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律可據者,週年利率為百分之
五。
第 233 條
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,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
利息。但約定利率較高者,仍從其約定利率。
對於利息,無須支付遲延利息。
前二項情形,債權人證明有其他損害者,並得請求賠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