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85)法律決字第 09346 號
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條例 (民國 69 年 08 月 01 日) 非現行
第 23 條
本局局長、副局長及主管業務單位薦任職以上人員,於執行犯罪調查職務
時,分別視同刑事訟訴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司法警察官。
本局所屬省 (市) 縣 (市) 調查、保防機構主管及主辦業務之薦任職以上
人員,於執行犯罪調查職務時,分別視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、第
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。
本局委任職人員,負有特定調查、保防任務者,於執行犯罪調查職務時,
視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司法警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