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法 (民國 74 年 06 月 03 日) 非現行 |
第 125 條 | 請求權,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,依其規定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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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153 條 |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,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,契約即為成立。
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,意思一致,而對於非必要之點,未經表示意思者,
推定其契約為成立,關於該非必要之點,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,法院應依
其事件之性質定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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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161 條 | 依習慣或依其事件之性質,承諾無須通知者,在相當期時內,有可認為承
諾之事實時,其契約為成立。
前項規定,於要約人要約當時,預先聲明承諾無須通知者準用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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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338 條 | 禁止扣押之債,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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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406 條 | 贈與,因當事人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為無償給與於他方之意思表示,經他方
允受而生效力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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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408 條 | 贈與物未交付前,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;其一部已交付者,得就其未交付
之部分撤銷之。
前項規定,於立有字據之贈與,或為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而為贈與者,不適
用之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