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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85)法律決字第 21948 號
國家賠償法 (民國 69 年 07 月 02 日) 非現行
第 3 條
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,致人民生命、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,
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前項情形,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,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