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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82)法律字第 08894 號
民法 (民國 74 年 06 月 03 日) 非現行
第 147 條
時效期間,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之。並不得預先拋棄時效之利益。
第 174 條
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,而為事務之管理者,對於因其管
理所生之損害,雖無過失,亦應負賠償之責。
前項之規定,如其管理係為本人盡公益上之義務,或為其履行法定扶養義
務者,不適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