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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82)法律字第 08823 號
民法 (民國 74 年 06 月 03 日) 非現行
第 192 條
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,對於支出殯葬費之人,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,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
賠償責任。
第 193 條
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,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
加生活上之需要時,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前項損害賠償,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,定為支付定期金。但須命加害人
提出擔保。
第 194 條
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,被害人之父、母、子、女及配偶,雖非財產上之損
害,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。
第 195 條
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、健康、名譽或自由者,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,
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;其名譽被侵害者,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
處分。
前項請求權,不得讓與或繼承。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,已依契約承諾或
已起訴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