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71)法律字第 8952 號
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(民國 70 年 06 月 10 日) 非現行
第 41 條
本法第二條第三項、第四條第二項所定之故意或重大過失,賠償義務機關
應審慎認之。
賠償義務機關依本法第二條第三項、第三條第二項或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行
使求償權時,應先與被求償之個人或團體進行協商,並得酌情許其分期給
付。
前項協商如不成立,賠償義務機關應依訴訟程序行使求償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