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,應以金錢為之。但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,得依請 求,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。 前項賠償所需經費,應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應之。
賠償義務機關於協議時,得按事件之性質,洽請具有專門知識經驗之人陳 述意見,並支付旅費或酌支研究費。 請求賠償之金額或回復原狀之費用,在同一事件達一定之金額時,該管地 方法院檢察處應賠償義務機關之請,得指派檢察官提供法律上之意見。 前項一定之金額由法務部擬定,報請行政院核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