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執行法 (民國 89 年 06 月 21 日) 非現行 |
第 13 條 | 移送機關於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時,應檢附下列文件:
一 移送書。
二 處分文書、裁定書或義務人依法令負有義務之證明文件。
三 義務人之財產目錄。但移送機關不知悉義務人之財產者,免予檢附。
四 義務人經限期履行而逾期仍不履行之證明文件。
五 其他相關文件。
前項第一款移送書應載明義務人姓名、年齡、性別、職業、住居所,如係
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,其名稱、事務所或營業所,及管
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、性別、年齡、職業、住居所;義務發生之原因及日
期;應納金額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