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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行執一字第 0950005512 號
行政執行法 (民國 94 年 06 月 22 日) 非現行
第 7 條
行政執行,自處分、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
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,五年內未經執行者,不再執行;其於五年期
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,仍得繼續執行。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
年尚未執行終結者,不得再執行。
前項規定,法律有特別規定者,不予適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