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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行執一字第 0936000518 號
行政執行法 (民國 89 年 06 月 21 日) 非現行
第 16 條
執行人員於查封前,發見義務人之財產業經其他機關查封者,不得再行查
封。行政執行處已查封之財產,其他機關不得再行查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