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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檢彥文明字第 0031 號
監獄行刑法 (民國 69 年 12 月 01 日) 非現行
第 2 條
處徒刑拘役之受刑人,除法律別有規定外,於監獄內執行之。
處拘役者,應與處徒刑者分別監禁。
第 27 條
作業應斟酌衛生、教化、經濟與受刑人之刑期、健康、知識、技能及出獄後之生計定之。
監獄應按作業性質,分設各種工場或農作場所,並得酌令受刑人在監外從事特定作業,其
辦法由法務部定之。
炊事、打掃看護及其他由監獄經理之事務,視同作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