保安處分定有期間者,在期間未終了前,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應 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,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,認有延長之必要時,得報請指揮執行 法院之檢察官,聲請延長其處分之執行。 保安處分處所為前項請求時,應依據受處分人每月成績分數之記載,列舉事實,並述明其 理由。 對於法院依第一項聲請所為之裁定,得於五日內提起抗告,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,並得提 起再抗告。
受處分人執行一年以上,而達第一等時,感化教育處所長 官得檢具有關事證,報請上級機關核准,通知檢察官轉請法院裁定,免予繼續執行。
感化教育累進處遇規程,由法務部定之。 感化教育作業規則,由法務部會同教育部、內政部定之。
第三十八條、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五條之規定,於本章準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