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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法檢字第 0970802421 號
律師法 (民國 91 年 01 月 30 日) 非現行
第 37- 1 條
司法人員自離職之日起三年內,不得在其離職前三年內曾任職務之法院或
檢察署執行律師職務。但其因停職、休職或調職等原因離開上開法院或檢
察署已滿三年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