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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法檢字第 0970001308 號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97 年 01 月 02 日) 非現行
第 339- 3 條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
電腦或其相關設備,製作財產權之得喪、變更紀錄,而取得他人財產者,
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,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