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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法檢字第 0930800769 號
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(民國 88 年 09 月 29 日) 非現行
第 22 條
賠償義務機關於協議時,得按事件之性質,洽請具有專門知識經驗之人陳
述意見,並支給旅費及出席費。
請求賠償之金額或回復原狀之費用,在同一事件達一定之金額時,該管地
方法院檢察署應賠償義務機關之請,得指派檢察官提供法律上之意見。
前項一定之金額由法務部擬定,報請行政院核定之。
第 39 條
該管法院檢察機關應賠償義務機關之請,得指派檢察官為訴訟上必要之協
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