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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字號:
法檢字第 0930052940 號
律師法 (民國 91 年 01 月 30 日)
非現行
第 1 條
律師以保障人權、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。 律師應基於前項使命,本於自律自治之精神,誠實執行職務,維護社會秩 序及改善法律制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