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法政決字第 0951119119 號
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(民國 84 年 07 月 12 日) 非現行
第 3 條
公職人員之財產除應於就 (到) 職三個月內申報外,並應每年定期申報一
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