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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法政字第 0950046988 號
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(民國 91 年 03 月 20 日) 非現行
第 20 條
本法第六條第二項所定公職人員之申報資料,受理申報機關應於完成審核
後一個月內,送登該機關公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