受理申報機關 (構) 認有申報不實者,得向該財產所在地之機關 (構) 、 團體或個人查詢,受查詢者有據實說明之義務。 受查詢之機關 (構) 、團體或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說明或為虛偽說明者, 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,經通知限期提出說明,逾期未提出 或提出仍為虛偽者,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