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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法政字第 0930027044 號
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(民國 92 年 09 月 26 日) 現行
第 2 條
本法所定國家機密之範圍如下:
一、軍事計畫、武器系統或軍事行動。
二、外國政府之國防、政治或經濟資訊。
三、情報組織及其活動。
四、政府通信、資訊之保密技術、設備或設施。
五、外交或大陸事務。
六、科技或經濟事務。
七、其他為確保國家安全或利益而有保密之必要者。
第 12 條
本法第八條所定國家機密相關之準備文件、草稿等資料,應依其內容分別
核定不同機密等級。但與國家機密事項有合併使用或處理之必要者,應核
定為同一機密等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