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法所定國家機密之範圍如下: 一、軍事計畫、武器系統或軍事行動。 二、外國政府之國防、政治或經濟資訊。 三、情報組織及其活動。 四、政府通信、資訊之保密技術、設備或設施。 五、外交或大陸事務。 六、科技或經濟事務。 七、其他為確保國家安全或利益而有保密之必要者。
本法第八條所定國家機密相關之準備文件、草稿等資料,應依其內容分別 核定不同機密等級。但與國家機密事項有合併使用或處理之必要者,應核 定為同一機密等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