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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字號:
法政字第 0930027044 號
國家機密保護法 (民國 92 年 02 月 06 日)
非現行
第 2 條
本法所稱國家機密,指為確保國家安全或利益而有保密之必要,對政府機 關持有或保管之資訊,經依本法核定機密等級者。
第 17 條
不同等級之國家機密合併使用或處理時,以其中最高之等級為機密等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