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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法政字第 0920033713 號
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(民國 84 年 07 月 12 日) 非現行
第 5 條
公職人員應申報之財產如左:
一  不動產、船舶、汽車及航空器。
二  一定金額以上之存款、外幣、有價證券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。
三  一定金額以上之債權、債務及對各種事業之投資。
公職人員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之前項財產,應一併申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