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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法律決字第 0930012771 號
民法 (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) 非現行
第 272 條
數人負同一債務,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,為連帶債務。
無前項之明示時,連帶債務之成立,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