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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字號:
法律字第 0920700260 號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91 年 01 月 30 日)
非現行
第 137 條
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,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,使其發生不正確之 結果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。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