三 鄉鎮市調解獎勵金依下列標準分為三級核給績優鄉鎮市 (區) 調解委
員會。
(一) 第一級:直轄市或人口數達一百萬人以上之縣、市,其所屬之鄉鎮
市 (區) 調解委員會經評定為績優之前三名者,第一名核發新臺幣
(以下同) 十五萬元正、第二名核發十萬元正、第三名核發八萬元
正;其所屬之鄉鎮市 (區) 調解委員會數超過十五個時,超過部分
每滿五鄉鎮市 (區) 調解委員會,增加獎勵名額一名,核發七萬元
正。但全年辦理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件數占受理件數之比率未達百
分之六十五而在百分之三十五以上者,其獎勵金減半核發;其比率
未達百分之三十五者,不予核發。
(二) 第二級:人口數逾四十萬人未達一百萬人之縣、市,其所屬之鄉鎮
市 (區) 調解委員會經評定為績優之前二名者,第一名核發十二萬
元正、第二名核發八萬元正;其所屬之鄉鎮市 (區) 調解委員會數
超過十個時,超過部分每滿五鄉鎮市 (區) 調解委員會,增加獎勵
名額一名,核發七萬元正。但全年辦理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件數占
受理件數之比率未達百分之六十五而在百分之三十五以上者,其獎
勵金減半核發;其比率未達百分之三十五者,不予核發。
(三) 第三級:人口數未達四十萬人之縣、市,其所屬之鄉鎮市 (區) 調
解委員會經評定為最績優者一名核發十萬元正;其所屬之鄉鎮市 (
區) 調解委員會數超過五個時,超過部分每滿五鄉鎮市 (區) 調解
委員會,增加獎勵名額一名,核發七萬元正。但全年辦理調解成立
經法院核定件數占受理件數之比率未達百分之六十五而在百分之三
十五以上者,其獎勵金減半核發;其比率未達百分之三十五者,不
予核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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