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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法律字第 09200700708 號
鄉鎮市調解條例 (民國 91 年 04 月 24 日) 非現行
第 16 條
調解程序,由調解委員於當地鄉、鎮、市公所或其他適當之處所行之,得
不公開。
調解委員及列席協同調解人或經辦調解事務之人,對於調解事件,除已公
開之事項外,應保守秘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