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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法律字第 09200700708 號
鄉鎮市調解條例 (民國 91 年 04 月 24 日) 非現行
第 16 條
調解程序,由調解委員於當地鄉、鎮、市公所或其他適當之處所行之,得
不公開。
調解委員及列席協同調解人或經辦調解事務之人,對於調解事件,除已公
開之事項外,應保守秘密。
法務部鄉鎮市調解獎勵金核發要點 (民國 91 年 04 月 29 日) 非現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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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  鄉鎮市調解獎勵金依下列標準分為三級核給績優鄉鎮市 (區) 調解委
    員會。
 (一) 第一級:直轄市或人口數達一百萬人以上之縣、市,其所屬之鄉鎮
      市 (區) 調解委員會經評定為績優之前三名者,第一名核發新臺幣
       (以下同) 十五萬元正、第二名核發十萬元正、第三名核發八萬元
      正;其所屬之鄉鎮市 (區) 調解委員會數超過十五個時,超過部分
      每滿五鄉鎮市 (區) 調解委員會,增加獎勵名額一名,核發七萬元
      正。但全年辦理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件數占受理件數之比率未達百
      分之六十五而在百分之三十五以上者,其獎勵金減半核發;其比率
      未達百分之三十五者,不予核發。
 (二) 第二級:人口數逾四十萬人未達一百萬人之縣、市,其所屬之鄉鎮
      市 (區) 調解委員會經評定為績優之前二名者,第一名核發十二萬
      元正、第二名核發八萬元正;其所屬之鄉鎮市 (區) 調解委員會數
      超過十個時,超過部分每滿五鄉鎮市 (區) 調解委員會,增加獎勵
      名額一名,核發七萬元正。但全年辦理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件數占
      受理件數之比率未達百分之六十五而在百分之三十五以上者,其獎
      勵金減半核發;其比率未達百分之三十五者,不予核發。
 (三) 第三級:人口數未達四十萬人之縣、市,其所屬之鄉鎮市 (區) 調
      解委員會經評定為最績優者一名核發十萬元正;其所屬之鄉鎮市 (
      區) 調解委員會數超過五個時,超過部分每滿五鄉鎮市 (區) 調解
      委員會,增加獎勵名額一名,核發七萬元正。但全年辦理調解成立
      經法院核定件數占受理件數之比率未達百分之六十五而在百分之三
      十五以上者,其獎勵金減半核發;其比率未達百分之三十五者,不
      予核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