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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法律字第 0910700139 號
執行死刑規則 (民國 80 年 05 月 17 日) 非現行
第 2 條
執行死刑,由檢察官會同看守所所長蒞視驗明,並核對人犯人相表﹑指紋
表後送監執行,其因他案在監獄執行中者,會同典獄長辦理。執行前後應
將受刑人拍照相片,報部備查。
受刑人於執行死刑前,有捐贈器官之意願者,應簽署捐贈器官同意書;如
有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者,並應經其中一人之書面同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