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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字號:
法律字第 0910700139 號
國家賠償法 (民國 69 年 07 月 02 日)
非現行
第 10 條
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,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。 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,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。協議成立時,應作成 協議書,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