租用基地建築房屋,出租人出賣基地時,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 權。承租人出賣房屋時,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。 前項情形,出賣人應將出賣條件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。優先承買權人 於通知達到後十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買者,視為放棄。 出賣人未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而為所有權之移轉登記者,不得對抗優 先承買權人。
耕作地承租人於保持耕作地之原有性質及效能外,得為增加耕作地生產力 或耕作便利之改良。但應將改良事項及費用數額,以書面通知出租人。 前項費用,承租人返還耕作地時,得請求出租人返還。但以其未失效能部 分之價額為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