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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法律字第 0910017602 號
行政程序法 (民國 90 年 12 月 28 日) 非現行
第 44 條
行政機關持有及保管之資訊,以公開為原則,限制為例外;其公開及限制
,除本法規定者外,另以法律定之。
前項所稱資訊,係指行政機關所持有或保管之文書、圖片、紀錄、照片、
錄影 (音) 、微縮片、電腦處理資料等,可供聽、讀、閱覽或藉助科技得
以閱讀或理解之文書或物品。
有關行政機關資訊公開及其限制之法律,應於本法公布二年內完成立法。
於完成立法前,行政院應會同有關機關訂定辦法實施之。
第 46 條
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、抄寫、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
或卷宗。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。
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,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,不得拒絕︰
一  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。
二  涉及國防、軍事、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,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
    。
三  涉及個人隱私、職業秘密、營業秘密,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。
四  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。
五  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、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
    之虞者。
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,仍應准許閱覽。
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,得檢具事實證
明,請求相關機關更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