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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法令字第 0930802186 號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92 年 06 月 25 日) 非現行
第 36 條
褫奪公權者,褫奪左列資格:
一  為公務員之資格。
二  公職候選人之資格。
三  行使選舉、罷免、創制、複決四權之資格。
第 93 條
受緩刑之宣告者,在緩刑期內得付保護管束。
假釋出獄者,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前二項情形,違反保護管束規則情節重大者,得撤銷緩刑之宣告或假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