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行執一字第 000780 號
行政程序法 (民國 89 年 12 月 27 日) 非現行
第 76 條
  送達人因證明之必要,得製作送達證書,記載下列事項並簽名︰
  一、交送達之機關。
  二、應受送達人。
  三、應送達文書之名稱。
  四、送達處所、日期及時間。
  五、送達方法。
  除電子傳達方式之送達外,送達證書應由收領人簽名或蓋章;如拒絕或不能簽名或
  蓋章者,送達人應記明其事由。
  送達證書,應提出於行政機關附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