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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95)律聯字第 09510000006 號
律師法 (民國 91 年 01 月 30 日) 非現行
第 1 條
律師以保障人權、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。
律師應基於前項使命,本於自律自治之精神,誠實執行職務,維護社會秩
序及改善法律制度。
第 23 條
律師於接受當事人之委託、法院之指定或政府機關之囑託辦理法律事務後
,應探究案情,搜求證據。
第 28 條
律師對於委託人、法院、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,不得有矇蔽或欺誘之
行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