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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90)法矯決字第 000055 號
行政程序法 (民國 89 年 12 月 27 日) 非現行
第 102 條
 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,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,
  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,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,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
  機會。
  但法規另有規定者,從其規定。
保安處分執行法 (民國 84 年 01 月 18 日) 非現行
第 74- 2 條
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,應遵守左列事項:
一、保持善良品行,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往還。
二、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。
三、不得對被害人、告訴人或告發人尋釁。
四、對於身體健康、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,每月至少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一次。
五、非經執行保護管束者許可,不得離開受保護管束地;離開在十日以上時,應經檢察官
    核准。
監獄行刑法 (民國 86 年 05 月 14 日) 非現行
第 82 條
受刑人經假釋出獄,在假釋期間內,應遵守保護管束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