監獄為加強安全戒備及受刑人之戒護,得請求警察協助辦理。其辦法由法 務部會同內政部定之。 遇有天災、事變為防衛工作時,得令受刑人分任工作,如有必要,並得請 求軍警協助。
受刑人現罹疾病,在監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,得斟酌情形報請監督機關 許可保外醫治,或移送病監或醫院。 監獄長官認為有緊急情形時,得先為前項處分,再行報請監督機關核准。 保外醫治期間,不算入刑期之內。但移送病監或醫院者,視為在監執行。 保外醫治,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具保之規定。 衰老或殘廢不能自理生活、及懷胎五月以上或分娩後未滿二月者,得準用 第一項、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