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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90)法矯字第 001303 號
監獄行刑法 (民國 86 年 05 月 14 日) 非現行
第 39 條
教化應注重國民道德及社會生活必需之知識與技能。
對於少年受刑人,應注意德育,陶冶品性,並施以社會生活必需之科學教
育,及技能訓練。
第 40 條
監獄得聘請有學識、德望之人演講,並得延聘當地學術或教育專家,協同
研究策進監獄教化事宜。
第 44 條
監獄得用視聽器材為教化之輔助。